[3]可见,这一条款的出台是对文化大革命反思的结果,但这也拉开了宪法和法律保护人的尊严的序幕。
他在登基之初就决心东征,因此他所有政策的导向都是为其战争提供资金。[71]其中一些神话是后来的创造物,另一些则来自1215年一代的内部。
《末日审判书》强化了当时基于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关系,维护了封建系统中最高领主——国王的终极地位和诺曼王朝的专制统治。当王权膨胀到一定程度时,则它会吞噬贵族、教会等其他势力,即便是路易九世,其对教会的亲和也是建立在其个人对天主教的狂热和所拥有的巨大军事权力之上。在《大宪章》中加入教会法元素,显然是出于领主与教士们希望取得罗马教廷支持的考虑。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贝克特(Becket)在获得圣职前是一名资深的法律家和政治家,曾任亨利一世的御前大臣(the Chancellor)。亨利二世扩张了王之和平(King's Peace)的理念,将涉及王室的所有争议都纳入经其强化的巡回审判,进一步定义了王室法院的职能,建立王室法院令状体系,从领主法庭那里夺取案源,以司法服务增加财政收入。
《大宪章》的第1条、第22条、第52条、第53条、第57条和第63条就深刻反映了教会法的规则,运用教会法的术语和原则,维护教会的自由和权利。封建制是宪政思想的起源、宪政制度创立的基础,从中我们得以看见后世英国地方自治制度与美国联邦制的雏形。[40]1164年,一个由大主教、主教、贵族领主们组成的委员会在对亨利一世时代的习惯进行调查以后,在克拉灵顿制订了被称为克拉灵顿宪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的文件。
[1]布莱克斯通(W. Blackstone)指出,在英格兰古代史中,没有比《大宪章》的出现、演变和最终确立更为重要和引人入胜的进程了。[32]此外,格兰威尔作为最高司法官,也致力于恢复和确认许多对王国有益的古老法律。久而久之,这一否决权演变为国王对女继承人人身和土地的控制权。不过,一个完整的社会组织形式通过土地所有制得以建立起来,这一制度将国王和领主通过保护与服务的义务联合起来。
不过,他的行为仍为王朝后期的统治埋下了不安的因素:一年一度的巡回审判消耗了民众的耐心。各方达成了无声的妥协,纷纷对约翰之子亨利三世(Henry III)表示效忠,只要他以《大宪章》为治国理政的基础。
人们常常把封建与专制二词合起来使用。因此,我们才会与你商谈这些重要事宜。10月,回到英格兰的约翰王并无任何反省,反而立即宣布对刚结束的这场战争征收免服兵役税。约翰王试图将自己的亲信德·格雷(J. De Gray)送上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位置。
当约翰王听完清单上的条款后,面露嘲讽地说:这些领主何不一次拿走我的国家?他们简直是痴人说梦、蛮不讲理。《大宪章》在13世纪历经3次修订、5次重大重申,1225年的修订版本成为最终定型的版本。然而,征兵提议被领主们以其受教廷绝罚(Excommunication)为由拒绝,当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朗顿(Stephen Langton)赦免约翰王之后,领主们宣称他们的土地租佃权(Tenure)并不以为国王在海外服役为条件。对外,为了应付来自蒙古-鞑靼人、德国人、瑞典人、立陶宛人的威胁,中央集权不断加速。
[43]这一环节给予约翰的加冕更大的合法性。8月25日,当约翰王率领他的雇佣军讨伐北方领主时。
1211年,教皇向约翰王威胁称,若不向其臣服,则将发表一个训谕,解除英格兰臣民对于约翰王的效忠,从而将其赶下王位。[63] Inna Lubimenko,The Correspondence of Queen Elizabeth with the Russian Czars,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19, No.3(1914), p.531. [64]911年,法国国王查理三世(Charles III)与北欧人首领罗洛(Rollo)签订条约,将北部沿海地区封予罗洛,建立诺曼底公国。
该书序文部分的首句宣称:王权,不仅在于装备镇压反抗国王的叛乱者和各个民族的武力,也在于装备为和平统治臣属与人民所需要的法律。[34]此书详细论述了王室法院令状的各种形式以及诉讼程序,进一步阐明了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他们中的很多人本身就是领主,相较于国王,教士阶层的利益与封建领主的利益更为一致。好战的理查一世上位后,不断扩大征税的范围,将属于个人财产的商品与动产纳入了王室征税的范围。他通过操控王室官员,盘剥每一社会阶层的血汗。女继承人为了获得婚姻的自主权,往往得向国王支付更高的价格以保持单身或与心仪的人结合。
亨利二世扩张了王之和平(King's Peace)的理念,将涉及王室的所有争议都纳入经其强化的巡回审判,进一步定义了王室法院的职能,建立王室法院令状体系,从领主法庭那里夺取案源,以司法服务增加财政收入。《大宪章》的神话,部分在于其63条文本的解释潜力,部分在于中世纪英国的特殊国情,其本质是国家治理中各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从后世来看,威廉一世的《末日审判书》、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理查一世大败穆斯林统帅萨拉丁(Salah al-Din)等历史事件,都是推动英国历史前进的伟大功绩。进入 何勤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大宪章 权力平衡 。
亦即原则上,每一骑士领得向国王提供一名全副武装的骑士40天的兵役,但兵役不超出王国的范围。然而,封建与专制两词表达的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社会形态:专制不仅不是封建的特点,反而是与它对立的因素。
英诺森三世因约翰王表态东征而十分激动,他立即发表训谕,禁止领主与他们的同谋勒索《大宪章》的执行,并把那些迫害英格兰国王、十字军战士、罗马教廷封臣——约翰王的领主们全部绝罚。1.继承土地许可费(Relief)。[12]国内《大宪章》研究专家齐延平认为,不管学界对《自由大宪章》的历史地位如何争论不休,她所开创的‘王在法下的立法先例还是开辟了人类文明史的新纪元……人们对她的不休论争本身就说明她是不可被忘记的。
他将自己的地位置于至尊。这一做法引起英格兰教会的反对,主教们决定将选举大主教的权利由名义变为现实,于是推选副大主教雷吉纳(Reginald)。
(四)兵役(Service) 封建领主被要求向国王提供军事服务。朗顿向与会者提交了一份《亨利一世自由宪章》作为良好政府的参考,与会者发誓要为这些自由而战,若有必要将献出生命,朗顿则承诺会给予帮助,从而与他们达成联盟。
于是,《大宪章》第40条规定,对于任何人,国王不得出售、拒绝或迟延司法裁判。[12]程华:传统与变革:英国宪政的成长之路,《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5页。
摘要: 诞生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八百多年来饱受赞誉和争议。基于这一特权,领主们在《大宪章》第39条中提出,贵族领主仅在一个完全由领主组成的法庭上依据国家法律接受同侪审判(Judgment of Peers)后,方可被剥夺财产、地位或被放逐。他通过改造王庭(Curia Regis),[29]压制领主,进而间接开启一种新的政府组织形式。他们通过与国家合作办理基层行政事务,如征税、调处民事纠纷、管理宗族事务等,充当政府在地方上的代言人,成为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广泛而稳固的根基。
五、《大宪章》:难以复制的英国特例? 本部分将结合中国、俄国、法国的中世纪社会情况,就《大宪章》这类得以遏制王权的文本及相应事件为何不曾发生在当时上述三国的原因进行分析。诺曼底的领主们将英格兰国王视为外国君主,不愿给予其军事支持,而英格兰的贵族们则不情愿跟随约翰王征战海外。
在1164年的北安普顿会议上,国王要求贝克特提交担任御前大臣时的账目。1154年12月19日,亨利二世加冕为王。
[25]See Theodore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 th edi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2010, p.11. [26]Frederic W. Maitland, 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Three Essays in the Early History of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1, p.3. [27]Supra note ③,p.275. [28]See Edward Jenks, A Short History of English Law: From the Earliest Times to the End of the Year 1919,2nd edition, London: Methuen,1920, p.17. [29]王庭也被称为国王咨议会(King's Council),源自诺曼底王朝统治之初,其结合了诺曼底公爵庭(Curia Ducis)与撒克逊王朝贤人会议(Witenagemot)的特征,被认为是英国所有中央国家机关共同的起源。为此,约翰被要求对良好的治理发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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